1、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实行统一的工作时间,星期六和星期日为周休息日。
2、根据1995年3月25日《国务院关于修改的决定》修订的《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的职工。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延长职工工作时间。因特殊情况和紧急任务确需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实行统一的工作时间,星期六和星期日为周休息日。企业和不能实行前款规定的统一工作时间的事业单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灵活安排周休息日。但也不排除一些地方会推出便民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