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
诉讼,医院机构对自己在医疗活动中不存在
过错责任和
免责事由承担证明责任。
2.受损害人对
医疗机构实施了
侵权行为,造成损害结果,损害结果和侵权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承担证明责任。
法律依据:
《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
赔偿责任。
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条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具体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明确同意;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
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明确同意。
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