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股东通过其控制的其他
民事主体与公司之间的
关联交易,增加交易成本,变相获得公司财产或
伪造虚假的基础交易关系,如公司与股东间的买卖关系,公司将股东
注册资金的一部分划入股东个人所有;
2、将注册资金的非货币部分,如建筑物、厂房、机器设备、工业
产权、专有技术、场地
使用权在验资完毕后,将其一部分或全部抽走;
3、违反《
公司法》第166条规定,未提取法定
公积金或者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在短期内以分配利润名义提走
出资;
4、抽走货币出资,以其它未经审计评估且实际价值明显低于其申报价值的非货币部分补账,以达到
抽逃出资的目的;
5、公司回购股东的
股权但未办理减资手续;
6、通过对股东提供
抵押担保而变相抽回出资等;
7、股东通过
虚假诉讼形式,抽逃公司资产;
8、股东以公司名义向
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等提供借款而不索还等形式,抽逃公司资产;
9、脱壳经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