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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自开垦荒地违反了什么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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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修订 | 2024-02-23
1.非法开垦荒地一般是不构成犯罪的,因为没有开垦荒地的罪名。但非法开垦荒地,可以对当事人进行行政处罚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四十八条 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的,适用本章规定。
第四十九条 以其他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的,应当签订承包合同承包方取得土地经营权。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承包期限等,由双方协商确定。以招标、拍卖方式承包的,承包费通过公开竞标、竞价确定;以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的,承包费由双方议定。
第五十条 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可以直接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实行承包经营,也可以将土地经营权折股分给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后,再实行承包经营或者股份合作经营。
承包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的,应当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防止水土流失,保护生态环境。
第五十一条 以其他方式承包农村土地,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优先承包。
第五十二条 发包方将农村土地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应当事先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的,应当对承包方的资信情况和经营能力进行审查后,再签订承包合同。
第五十三条 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经依法登记取得权属证书的,可以依法采取出租、入股、抵押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土地经营权。
第五十四条 依照本章规定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土地经营权的,该承包人死亡,其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民法典的规定继承;在承包期内,其继承人可以继续承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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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自开垦荒地违法吗
擅自开垦未经批准的荒地属于违法行为,但不一定构成刑事犯罪。如果是破坏森林资源进行开垦,将依法追究责任。目前,我国法律对非法开垦土地的具体行政处罚措施尚未明确规定。因为没有专门针对“私自开垦荒地”的罪名,导致在执行行政处罚时法律依据缺失。但若开垦导致林木严重受损或破坏,情况严重时将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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荒山开垦的政策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你好!依据 《吉林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管理条例》的规定可以办理荒山开发手续。第二十七条开发经营“四荒”遵循下列原则:   (一)合理规划;   (二)治理与开发相结合;   (三)实行综合治理;   (四)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第二十八条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按照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水土保持规划,治理开发“四荒”。  禁止私自开发经营“四荒”。  第二十九条“四荒”开发经营前,应当由集体经济组织委托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对“四荒”进行资产评估。  第三十条“四荒”开发经营方式、收费标准等重大事项,应当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后确定。  “四荒”经营期限一般不超过50年。  第三十一条“四荒”可以由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开发经营,也可以由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和个人开发经营。在同等条件下,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享有优先权。  发包方将农村土地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应当对承包方的资信情况和经营能力进行审查,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十二条集体经济组织发包、出租、拍卖“四荒”土地承包经营权所收取的费用,应当计入村或者组(社)的公积金,不准挪用和平调。  第三十三条《吉林省集体土地承包经营管理条例》实施前订立的“四荒”开发经营合同,主要条款不完备的,应当补充完备,不得强行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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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私自开垦荒地怎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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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私自开垦违法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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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垦荒地怎样才合法
开垦荒地经过相关行政部门同意合法。荒地大多属于农村集体土地,不在确权发证范围内。经村集体认可、过半全体村民同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以签订承包合同的形式加以确认,交由其耕作,但不予发放承包经营权证,具体可以向当地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咨询或者向国土局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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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农村开垦荒地被征收怎么补偿 对于征收农村村民开垦荒地的补偿,按耕地的补偿标准,由省市自治区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我国《土地管理法》规定,第四十条 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确定给开发单位或者个人长期使用。 第四十七条 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 我国征收补偿费的计算: 1、征用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按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以上标准,确定自己的标准。 但不得超出以上标准限额。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交付给被征用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使用,用于再生产投资,形成新的生产能力,不能分给农民个人消费。 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征用土地的地上附着物中产权确实属个人家庭所有的,其补偿费付给本人(家庭);被征用土地上由集体种植的青苗,其补偿费纳入当年集体收益分配;青苗属于农民或其他人承包土地种植的,其补偿费交给承包者。为了监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正确、节约、有效地使用征地补偿费,防止征地费用被截留、侵占,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必须将征用土地的征地补偿费收支情况向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公布。 2、征用耕地的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6-10倍;征用其他土地的补偿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用耕地的补偿费标准,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具体规定。属于有收益的非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可按该土地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6倍计算,征用无收益的耕地不予补偿。征用柴山、滩涂、水塘、苇塘、经济林地、草场、牧场等有收益的非耕地的土地补偿标准为该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6-10倍。 3、征用人工鱼塘、养殖场、宅基地、果园及其它多年生经济作物的土地,按邻近耕地补偿标准计算。 4、被征用土地的青苗补偿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5、被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自行制定。参照建筑造价折多少,补偿多少。 征地补偿费是指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时,按照被征用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被征地单位的补偿各项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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