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行政诉讼证据来源的特定性。就
行政案件而言,在
行政诉讼之前往往已经历了行政程序。在行政程序中,作为行政诉讼原、被告的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和
行政机关已围绕被诉具体
行政行为提交和收集了相关
证据。同时,行政诉讼的证据主要由被告行政机关提供给人
民法院,行政机关在行政程序中必须遵循先取证、后裁决规则,待充分、全面掌握了证据,才能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行政诉讼证据主要是在行政程序中已产生或确定的证据。
2,行政诉讼
举证责任分配的特殊性。"谁主张、
谁举证"是
民事诉讼分配举证责任的基本规则,而在行政诉讼中,被告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
合法性承担举证责任是基本规则,原告只在特定情况下对特定情况承担举证责任。
3,行政诉讼证据证明对象的特殊性。
民事诉讼证据所要证明的是双方
当事人在民事
法律关系中的某种事实或行为,
刑事诉讼证据所要证明的是被告是否实施了某种
犯罪或
犯罪事实的情况,而行政诉讼证据则要证明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