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中行政处罚明显不当如何理解?

最新修订 | 2024-06-23
浏览10w+
赵慧律师
赵慧律师
执业认证 平台保障
咨询我
评分5.0分服务:4889人
专家导读 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是指行政机关在自由裁量范围内作出了非常不合理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不当行为多发生在法律规定的自由裁量(定)的行政行为中。因为允许执法有可选择的幅度和范围,于是就产生合法但未必合理的问题。具体地说就是行政主体及其执法人员不合理行使以自由裁量权为主要内容的职权,作出了行政行为。
行政诉讼中行政处罚明显不当如何理解?

我国的法律体系正在不断完善,在实施的过程中也会产生各种各样的问题,比如行政执法人员的自由裁量权是社会上具有普遍争议的一个话题,因为这是与作出处罚的人的主观想法相挂钩的所以在公平合理程度上会有争议。那么在行政诉讼行政处罚明显不当如何理解呢?小编就此给大家解答一下。

行政诉讼中行政处罚明显不当的理解

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是指行政机关在自由裁量范围内作出了非常不合理的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不当行为多发生在法律规定的自由裁量(定)的行政行为中。因为允许执法有可选择的幅度和范围,于是就产生合法但未必合理的问题。具体地说就是行政主体及其执法人员不合理行使以自由裁量权为主要内容的职权,作出了行政行为。行政不当行为是以合法为前提的,没有违反行政合法性原则;它不会引起惩罚性的行政法律责任,只可能引起补救性行政法律责任;它的法律效力是部分无效或者全部无效,不是自行政行为开始就自始全部无效。

行政不当违反了行政法的合理性原则,但是在实践及实际工作中确定衡量行政不当却比较困难。根据合理性原则,一般认为按以下标准进行衡量,对具体行政行为不当是有指导或帮助的。

1、正当性标准。即行政行为的作出符合正当的目的、动机。不是动机不纯、恶意行政。是以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为出发点的。

2、正义性标准。即行政行为的作出符合正义的要求,并考虑相对人的主观认错态度和悔改表现,但不能显失公正。《产品质量法》第55条也有类似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3、情理性标准。即行政行为的作出符合客观规律、法律价值取向原则,符合公认的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和社会、道德、生活常理。

4、对等性标准。主要指行政主体对行政相对人违法行为的处理轻重程度要与该违法行为的危害程度呈正比。危害程度大的,自然处罚要重;反之,则轻。

按以上标准行政不当可作以下分类:

根据自由裁量权的范围不同,可以分为:

(1)主体不当。指行政主体选择了不适当的相对人作为行政行为的管理对象,把比较适当的相对人没有作为管理对象。

(2)时间不当。如行政执法主体对违法行为调查后没有及时作出行政行为,两年后相对人违法行为的社会危害早已消除,行政执法主体才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这属于不适当时间实施的行政行为。(3)地点不当。指行政执法主体实施行政行为所选择的地点不当。

2、根据自由裁量权的内容不同,可分为:

(1)赋予权利对象、数量不当。如对申请批准生产许可证的五个当事人,作出了批准其中二个申请人的决定,但这两个人的条件都不如其他三个申请人,这是赋予权利对象不当;政府或者社保部门对居民的低保费本应按月发放,却不论时间长短,统一发放一个月,属于赋予权利数量不当。

(2)责令履行义务的对象、数量不当。对在同一时间、同一地点发生的同一类违法行为,行政执法人员对同样危害大小的相对人,作出不同数量的处罚,就属于责令履行义务的对象、数量不当。

需要指出的是,《行政诉讼法》第53条、第54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对是否合理一般不作审查。由此可见,人民法院对行政不当行为的认定和处理没有法律依据。但是行政执法机关滥用行政自由裁量权,作出显失公正的行政处罚时,必须承担违法的责任,这是《行政诉讼法》作了明确规定的。

《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三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行为所依据的国务院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不合法,在对行政行为提起诉讼时,可以一并请求对该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前款规定的规范性文件不含规章。

综上所述,行政诉讼中行政处罚明显不当产生的主要原因是自由裁量权的问题,这与作出处罚的合理性、公平性相关,法律上对于是否公平合理也很难作出判断,只能根据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如果在具体的操作过程中有存在明显不当的决定,行政执法人员及机关也是必须和承担责任的。律图有在线律师,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欢迎您随时咨询。

看完还有疑惑?建议直接问律师
最快9秒应答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展开
本文4.2k字,预估阅读时间14分钟
浏览全文
问题没解决? 125200人选择咨询律师
5961位律师在线平均3分钟响应99%好评
行政诉讼中行政处罚明显不当如何理解?
一键咨询
  • 142****5143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连云港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2****1505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无锡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通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连云港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5****2357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常州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连云港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常州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8****2665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0****0427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0****6804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常州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连云港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 177****1205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盐城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2****7560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1****5354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4****3816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7****1426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宿迁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4****3627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扬州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2****7780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6****8203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5****0267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扬州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连云港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扬州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大家也在问

为你推荐
吐鲁番156****6569用户3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哈密188****9510用户4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伊犁156****9856用户2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行政处罚明显不当时法院如何处理?
行政处罚明显不当时法院可以判决变更处理,这在我国法律上明确进行了规定,相关情况的处理应当严格基于实际的违法事实后果,由行政机关根据行政处罚法来进行认定,存在明显不当的显然是需要重新认定的。
10w+浏览
行政类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
获取专业解答,125200 人正在咨询
行政处罚明显不当时法院如何处理
我们的工作、学习甚至平常生活过程中,相信会遇到很多法律方面的问题,本篇文章对我们可能遇到的法律问题作出了具体的法律知识解答,希望可以通过这篇文章帮助您了解更多与行政处罚明显不当时法院如何处理相关的法律方面知识。
10w+浏览
行政类
问题紧急?在线问律师 >
5961 位律师在线,高效解决问题
行政处罚明显不当时法院怎么样处理
当前的社会中,在就业、出行、购物等各种情形时,都是可能会遇到一些法律权益被他人侵害等一系列的法律问题,所以我们应该多学习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面对这些法律问题时我们就可以通过法律的方式来维权了。在本文内容中我们对行政处罚明显不当时法院怎么样处理进行了解答,希望能解答您的问题。
10w+浏览
行政类
行政诉讼中的行政证明和民事证明的区别
[律师回复] 刑事诉讼、民事诉讼、行政诉讼是我国三大诉讼的类型,三种诉讼适用的范围和诉讼程序是不一样的,解决的是不同范围的问题。那么这三大诉讼有什么区别 其实,还是很好区分的。刑事诉讼法,是为了保证刑法的正确实施,惩罚犯罪,保护人民,保障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维护社会秩序,而制定的法律。因此,事关犯罪的案件,就是刑事诉讼。如发生抢劫罪,相应的诉讼就是刑事诉讼。 民事诉讼,调整的是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就是老百姓直接的债权、债务,婚姻、继承、合同纠纷、公司股东等等平等主体之间的纠纷。如甲乙还钱,就是民事纠纷。 行政诉讼,解决行政争议,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依法行使职权,而制定的。比如不动产登记部门将房屋登记给甲,乙不服,不动产权登记部门要求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条 人民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适用本法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行为作,维护法制,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行政诉讼中的证明和刑事诉讼中证明的区别?
[律师回复] 刑事诉讼、民事诉讼、行政诉讼是我国三大诉讼的类型,三种诉讼适用的范围和诉讼程序是不一样的,解决的是不同范围的问题。那么这三大诉讼有什么区别 其实,还是很好区分的。刑事诉讼法,是为了保证刑法的正确实施,惩罚犯罪,保护人民,保障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维护社会秩序,而制定的法律。因此,事关犯罪的案件,就是刑事诉讼。如发生抢劫罪,相应的诉讼就是刑事诉讼。 民事诉讼,调整的是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就是老百姓直接的债权、债务,婚姻、继承、合同纠纷、公司股东等等平等主体之间的纠纷。如甲乙还钱,就是民事纠纷。 行政诉讼,解决行政争议,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依法行使职权,而制定的。比如不动产登记部门将房屋登记给甲,乙不服,不动产权登记部门要求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条 人民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适用本法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行为作,维护法制,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问题未解决?即刻提问 >
已帮助 3亿+ 用户解决法律难题
行政诉讼上诉当事人如何列明
在行政诉讼上诉过程中,上诉方需明确列出所有相关当事人作为上诉主体。若所有当事人均上诉,则共同为上诉人。若部分当事人上诉,未上诉方为被上诉人,其余按原审诉讼地位列明。此规定确保诉讼程序明确、公正,保障各方当事人权益。通过明确列出上诉主体,法庭能更准确地了解案情,作出公正的裁决。这也体现了法律的严谨性和对当事人权益的尊重。
10w+浏览
行政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含义
[律师回复]
一、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含义从法律条文分析,现行刑法第20条第2款明确规定,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是防卫过当。
首先,防卫过当的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要正确理解明显含义,应具体从以下两方面考虑:

一,防卫行为大大超出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须的范畴。如防卫人采取击伤不法偷窃者就是以制止偷窃这种不法侵害为限度,但采取了杀死偷窃者,这种情况就超越防卫目的和防卫尺度,应属明显范畴。

二,防卫强度大大超出性质一般的不法侵害的强度。这主要应从防卫人所采用的防卫手段的强度与不法侵害行为的性质等因素对比来判断。如对以威胁方法实施的抗税行为采取了重伤或者致死的防卫手段,其防卫强度应属明显范畴。
其次,防卫过当的防卫行为造成了重大损害后果。防卫结果是否构成重大损害,是区分防卫行为是否过当的主要因素。正当防卫与不法侵害是完全对立的,不造成不法侵害人一定的损害,是不足以制止不法侵害的,但是,超过必要限度致人重伤死亡的,就是造成重大损害,如某甲以拳脚击某乙,某乙用刀将某甲砍死,这种情况就是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了重大损害。防卫是否过当应从全案具体情况综合考虑分析认定,不能一见有人死亡或者重伤,就断言防卫过当,也不能一见保护合法权益,就一律认定为正当防卫,应联系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和造成重大损害两个条件来认定。
二、无限度防卫权是什么依此类推如果侵害行为只有造成轻伤的可能性,防卫行为造成一般重伤的,可以认定为超过,造成他人肢体残废或死亡的,则应认定为明显超过;倘若侵害行为具有明显的重伤他人的可能性,这种情况就属于现行刑法第20条第3款规定的行凶的范畴了,此时,防卫人依法享有无限度防卫权。在我国刑法中,除第20条第2款有关防卫过当的规定外,均未出现对重大损害的规定。但是在刑法分则中的一些条文里,重伤这一特定的损害结果是与其他重大损失并列规定的,如刑法第115条所规定的放火、决水、爆炸、投毒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刑法第133条所规定的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等等。此类规定表明,重伤是法律所规定的重大损失(损害)的一种表现,而与另一种表现即死亡相比,重伤应当属于重大损失(损害)的最低起点。因而从法律规定而言,明显超过的标准起码是重伤的结果。
我是一个广东人,最近因为家里面的一些私人原因,所以我想知道一些有关于量刑明显不当的界定的相关信息
[律师回复]
1.对依法应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刑罚的,“量刑明显不当”主要包括三种情形:
(1)法院判决适用刑种错误,即应判处拘役而判处管制,应判处有期徒刑而判处拘役或管制,反之亦然。
(2)依法应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刑罚的,如果法院判决量刑差在一年以上的,属于“量刑明显不当”。
(3)依法应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刑罚的,如果被告人不具备法定的缓刑条件,而法院判决错误适用缓刑的。
  
2.对依法应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刑罚的,“量刑明显不当”主要包括两种情形:
(1)依法应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刑罚的,法院判决量刑差在三年以上的。
(2)依法应判处十年以上二十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刑罚的, 法院判决量刑差在五年以上的。
  
3.对依法应判处无期徒刑,而法院未判处的,属于“量刑明显不当”,反之亦然。这主要是由无期徒刑与有期徒刑、无期徒刑与死刑的区别决定的。
(1)无期徒刑与有期徒刑。虽然无期徒刑在执行过程中,犯罪分子表现符合法定条件的,可以适用减刑或假释,有可能减刑至有期徒刑,但两者仍存在质的差别:第
一,根据刑法规定,被判处无期徒刑刑罚与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的犯罪人,在减刑上最终确立的刑期不同(前者不少于十三年,后者不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第
二,被判处无期徒刑刑罚与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的犯罪人,在羁押时间能否折抵刑期的问题上也存在着本质区别,前者不能折抵刑期;第
三,刑法规定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人必须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且是终身剥夺,而对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的仅就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要求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对触犯其他罪名的则没有硬性要求。
(2)无期徒刑与死刑。主要区别在于无期徒刑与死刑缓期执行:第
一,死刑缓期执行还存在因故意犯罪而被执行死刑的可能性;第
二,死刑缓期执行可以同时决定对犯罪分子限制减刑;第
三,两者在减刑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上有很大差距。
  
4.依法应判处死刑的。依法应判处死刑而法院未判处,此种情形的“量刑明显不当”主要包括三种情形:
(1)应判处死刑而跨刑种量刑的,反之亦然。
(2)应判处死刑立即执行而未判处,或者不应当判处死刑立即执行而判处,该情形在《意见》中已有明确规定。
(3)应对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人限制减刑而未限制减刑,或者不应限制减刑而限制减刑的。
问题紧急?在线问律师 >
5961 位律师在线,高效解决问题
行政诉讼上诉当事人如何列明
在行政诉讼上诉过程中,上诉方需明确列出所有相关当事人作为上诉主体。若所有当事人均上诉,则共同为上诉人。若部分当事人上诉,未上诉方为被上诉人,其余按原审诉讼地位列明。此规定确保诉讼程序明确、公正,保障各方当事人权益。通过明确列出上诉主体,法庭能更准确地了解案情,作出公正的裁决。这也体现了法律的严谨性和对当事人权益的尊重。
10w+浏览
行政类
行政诉讼中的证明标准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我国行政诉讼中的证明标准是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第八十四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诉讼法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的行政案件,认为法律关系明确、事实清楚,在征得当事人双方同意后,可以进行调解。 第一百零二条: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的行政案件中的“事实清楚”,是指当事人对争议的事实陈述基本一致,并能提供相应的证据,无须人民调查收集证据即可查明事实;“权利义务关系明确”,是指行政法律关系中权利和义务能够明确区分;“争议不大”,是指当事人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责任承担等没有实质分歧。 行政诉讼法第六十条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但是,行政赔偿、补偿以及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的案件可以调解。 调解应当遵循自愿、合法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第八十二条 人民法院审理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认为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一)被诉行政行为是依法当场作出的; (二)案件涉及款额二千元以下的; (三)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案件的。 除前款规定以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当事人各方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发回重审、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不适用简易程序。
快速解决“行政类”问题
当前5961位律师在线
立即咨询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
获取专业解答,125200 人正在咨询
律图 > 法律知识 > 行政类 > 行政处罚 > 行政诉讼中行政处罚明显不当如何理解?
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