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职工鉴定为
三级伤残的,享有以下待遇:
1、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
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
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由工伤保险基金按照所在省市规定的标准支付住院伙食补助费;
3、经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安装医疗器械的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按规定标准支付
4、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
停工留薪期内,原
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5、住院期间生活不能自理阶段护理由用人单位负责;
6、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23个月本人
工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7、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劳动能力
鉴定费;
8、保留
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本人工资80%支付
伤残津贴,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
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
医疗保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