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合同经济补偿金需要
缴纳个人所得税。
一、对于个人因
解除劳动合同而取得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应按“
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
个人所得税。
二、考虑到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
数额较大,而且被解聘的人员可能在一段时间内没有固定收入,因此,对于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可视为一次取得数月的工资、薪金收入,允许在一定期限内进行平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
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下列各项
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
劳务报酬所得;
(三)
稿酬所得;
(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五)经营所得;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七)财产租赁所得;
(八)财产转让所得;
(九)偶然所得。
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以下称综合所得),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非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按月或者按次分项计算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取得前款第五项至第九项所得,依照本
法规定分别计算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