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算我真的杀了人,我不满十四周岁,能怎么样?”《隐秘的角落》这句话说出了很多
未成年人杀人犯的心声吧。
而10月在辽宁大连发生的“13岁男孩故意杀害10岁女孩事件”只是其中一例罢了!
案件经过:
10月20日下午。当天琪琪照例去上美术课。本来妈妈会在3点钟去接她,但不知道为何,午睡时,手机被调成了静音,没能按时起床。或许是觉得离家不远,琪琪决定自己走回来。
10月20日下午3点20分,家人找不到去上美术班的王丽,就开始感到不妙。一家人急坏了,就打电话
报警,调取孩子回家沿路的监控视频,根据案发路边监控拍摄到的画面显示,3点20分,琪琪穿着红色衣服,拎着布兜,自东向西路过,走进了紧挨着蔡某家的一条街。被害者
家属就在蔡某某家附近四处寻找,最后在一片灌木丛中发现了被害者的尸体。
而蔡某在事发前后曾多次去
受害人家里“巡查”有没有异常。
在三点之前蔡某去被害者家中询问问被害者上课回没回来,在被害者家属找孩子过程中,蔡某在下午四点又来问过一次,问孩子找没找到。
根据警方调查,琪琪的遇害时间应是下午3点半左右。也就是说,蔡某第二次向琪琪的父母搭讪,询问琪琪下落时,已将琪琪杀害。据悉,琪琪死于失血过多,她的胸腔和腹腔,被蔡某用一把折叠水果刀,捅了7刀。而且,蔡某从在家里杀害琪琪,到将琪琪
抛尸于家对面的低矮树丛中,过程非常连贯,只用了10几分钟。
案件处理结果:
最终法院认为:根据《
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加害人蔡某某
未满14岁,未达
刑事责任年龄,依法不予追究
刑事责任,而由公安机关对
犯罪嫌疑人蔡某某实施收容教养,期限为3年。蔡某某及其父母要向遇害女孩家属道歉并
赔偿1286024元。(案发时刑法修正案十一还未颁布)
案件解析:
1、杀人了为什么却只是判处收容管教
依据案发时我国《刑法》规定,
未成年人满16周岁才开始负刑事责任。尽管故意杀人、强奸等八类
刑事犯罪,
追责年龄有所放宽,但还是限制在14到16岁之间。因此,差2个月才14岁的蔡某,尽管案情恶劣,仍属于
无刑事责任能力人群,不能被追究刑事责任。
随着未成年人恶
性犯罪的事件增多,对于刑事责任年龄的修改也迫在眉睫。
正式实施的刑法修正案(十一)就对刑事责任年龄进行一定修改:
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
故意伤害罪,致
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未满14岁将不会成为“免罪金牌”了。
2、未成年人犯法,父母需要承担什么责任?
在本案中,蔡某某的父母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为:向遇害女孩家属道歉并赔偿1286024元。
《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
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
人损害的,由
监护人承担
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
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风险防范:
社会全方面保护 明确父母监护职责
在辽宁大连发生的“13岁男孩故意杀害10岁女孩事件”中蔡某作案并不是偶然,他是
有前科的,据调查蔡某多次对班里的女生动手动脚,行为不检点,属于典型的心理不健康思想病态。
家庭保护对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至关重要,这次未成年人保护法在家庭保护部分,首先明确了父母能做什么?父母应该做什么?这其中就父母包括要关注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健康。
同时,学校应当根据未成年学生身心发展特点,进行社会生活指导、心理健康辅导、青春期教育和生命教育。教育
行政部门应当加强未成年人的心理健康教育,建立未成年人心理问题的早期发现和及时干预机制。卫生健康部门应当做好未成年人心理治疗、心理危机干预以及精神障碍早期识别和诊断治疗等工作。
相关法律依据: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六条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履行下列监护职责: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六条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履行下列监护职责:
(一)为未成年人提供生活、健康、安全等方面的保障;
(二)关注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状况和情感需求;
(三)教育和引导未成年人遵纪守法、勤俭节约,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四)对未成年人进行安全教育,提高未成年人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
(五)尊重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利,保障适龄未成年人依法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
(六)保障未成年人休息、娱乐和体育锻炼的时间,引导未成年人进行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动;
(七)妥善管理和保护未成年人的财产;
(八)依法
代理未成年人实施
民事法律行为;
(九)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和
违法犯罪行为,并进行合理管教;
(十)其他应当履行的监护职责。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条规定学校应当根据未成年学生身心发展特点,进行社会生活指导、心理健康辅导、青春期教育和生命教育。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九十条规定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未成年人的心理健康教育,建立未成年人心理问题的早期发现和及时干预机制。卫生健康部门应当做好未成年人心理治疗、心理危机干预以及精神障碍早期识别和诊断治疗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