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期满后如果办案单位没有作出任何处理的即自动撤销。一般取保候审即将到期的,执行机关应当在
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书面通知决定机关,由决定机关作出
解除取保候审或者
变更强制措施的决定,并于期限届满前书面通知执行机关。
【法律依据】
《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
管制、
拘役或者独立适用
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
有期徒刑以上
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