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及相关规定来
搜集证据来证明。实践中主要看借款与婚后生活的关联性及其合理性。以下
债务不属于
夫妻共同债务:
1、夫妻一方举债中,
债权人和债务人明确约定该债务为一方
个人债务的,比如在
借条中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的。
2、夫妻对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这样的情况比较少,因为一般情况下夫妻间财产、债务约定是秘密的,第三人无法得知,而在该类型
纠纷中,夫或妻必须对”第三人知道该约定”进行举证。
3、能够证明该债务不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产生。如在婚前或
离婚后产生的债务一般应认定为个人债务,但
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
4、能够证明债务未用于共同的婚姻生活。即使夫妻一方将债务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但从未用于家庭生活的支出,也可以证明其为个人债务。因为货币是种类物,不是特定物,所以无法证明这张钱用于什么地方,那张钱用于什么地反,所以举证也是有难度的。实践中主要看借款和婚后生活的关联性及合理性。
5、夫或妻一方因侵害他人人身
财产权利所产生的债务,因其性质和
法律特征的特殊性、专属性,故不需夫妻约定又
侵权人个人履行,也应推定为其个人债务。
6、夫或妻一方在婚前或婚后因
遗嘱或
赡养遗赠协议而单独
继承遗产和债务的,该债务应推定为个人债务,及时集成后在夫妻关系
存续期内就履行该债务的期限、方式、数额等进行重新协议而变成新的债务,该债务亦应推定为个人债务。
7、夫妻一方因违犯
刑事法律、
行政法规或违背社会公德二依法承担或资源承担的金钱支付义务,或由该义务延续、变更、更新而形成的债务,应推定为个人债务。
【法律依据】
《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