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擅自将
夫妻共同财产赠与第三人的,可根据赠与财产的性质,认定一方对
共同财产中属于自己的部分享有
处分权,该部分财产的赠与有效,而对属于另一方的那部分财产的赠与无效。
【法律依据】
《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
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
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
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