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国务院《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六条规定,用人单位使用
童工的,由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
处罚;在使用有毒物品的作业场所使用童工的,按照《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
劳动保护条例》规定的罚款幅度,或者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
从重处罚。劳动保障局并应当责令用人单位限期将童工送回原居住地交其父母或者其他
监护人,所需交通和食宿费用全部由用人单位承担。
2、《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法》第九十四条:用人单位非法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
未成年人的,由劳动
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
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吊销营业执照。情节严重的,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