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遣散费是当雇主同一位雇员终止
雇佣关系的时候,向雇员支付的一种一次性补偿。
2、对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
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合同达成协议,用人单位
解除合同的;
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必须裁减人员的,用人单位应按
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
支付经济补偿金,在本单位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
月工资的
经济补偿金。
此种情况的经济补偿金支付没有12个月的限制。
3、一般这种情况是这样处理:
(1)根据合同的约定办理;
(2)工作两年没有合同,单位行为
违法的,可以主张双倍的
工资,如果公司无故遣散你,可以主张经济补偿金;
(3)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4)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
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