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接受赠与的合同。赠与人与受赠人无论是否属于
近亲属,法律并未强制规定必须公证或必须不公证。是否公证都属于双方的自愿。因此没有,近亲属之间的赠与就可以依法不做公证的类似法律规定。
2、在赠与
物权利转移之前,赠与人可以
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社会公益性质、道德义务性质或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于此规定。因此,也就是说只要赠与人与受赠人对赠与合同进行了公证,赠与人就已经丧失了任意
撤销权。
3、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1)受赠人严重侵害赠与人或其近亲属的。
2)受赠人对赠与人负有
扶养义务而不履行的。
3)受赠人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义务的。赠与人撤销权,应当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
4、因受赠人的
违法行为导致赠与
人死亡或丧失
民事行为能力,赠与人的
法定继承人、
监护人可以撤销赠与。法定继承人、监护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6个月内行使。不适于撤销的情形。
5、因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正常生活,可以不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本规定的外延,应包括已经履行的不得主张返还,尚未履行的可以不予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