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我国现行法律
法规对职工待岗没有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可以在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中,对在何种条件下企业可以安排职工待岗的情形进行合理规定,其实质是对劳动合日内容的一种协商变更。
2、
劳动仲裁部门对于待岗问题,一般是不受理的,作为
劳动者,只要用人单位给缴纳了
社会保险,发放了
最低工资或者生活费,仲裁是不干预的。
3、《
劳动合同法》第40条规定:
(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
因工负伤,在规定的
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的”;
(3.)“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
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用人单位可以预告
解除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