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权公证没有取消。
根据规定,
公证遗嘱由
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想要遗嘱更具是高效效力的话,有公证遗嘱,
房屋过户也不需要其它
继承人签字了。还有司法部出台了一份关于
房产登记的通知,表明
房屋遗产继承“公证”这一环节已不再是必须的了。也就是说如果是因为
继承、受遗赠而取得不动产申请登记的,由申请人选择是否需要公证。办理继承权公证需要提交的材料:
1、
法定继承应提交:
(1)申请人的
身份证明(如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及
复印件);
代理人代为申请的,委托
代理人需提供
授权委托书、身份证明及复印件,委托书应经当地公证机关公证;
监护人代办应提供监护人的证明材料和本人的身份证件;
(2)申请人所在单位人事部门介绍信,说明办何公证,继承人与
被继承人的关系以及有关的家庭情况;
(3)被继承人的
死亡证明,
法定继承人中已死亡的要提供死亡证明,
宣告死亡的应提供人
民法院宣告死亡的
判决书;
(4)被继承遗产的
产权证明;
(5)被继承人的婚姻、父母、子女情况证明;
(6)法定继承人的
亲属关系证明;
(7)继承人
放弃继承权应到
公证处发表声明放弃,在外地发表的放弃继承权声明书应经当地公证机关公证。
2、
遗嘱继承应提交:
(1)前款应提交的1至5项的证件及材料;
(2)被继承人生前所立的有效遗嘱;
(3)有
遗嘱执行人的,提供
执行人的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3、法律依据:《公证法》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证机构不予办理公证:
(一)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
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监护人代理申请办理公证的;
(二)
当事人与申请公证的事项没有利害关系的;
(三)申请公证的事项属专业技术鉴定、评估事项的;
(四)当事人之间对申请公证的事项有争议的;
(五)当事人虚构、隐瞒事实,或者提供
虚假证明材料的;
(六)当事人提供的证明材料不充分或者拒绝补充证明材料的;
(七)申请公证的事项不真实、不合法的;
(八)申请公证的事项违背社会公德的;
(九)当事人拒绝按照规定支付
公证费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