猥亵儿童需要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包括报案陈述,被害人伤情鉴定或就医记录,被告人的供述,父母亲的证言等
证据。根据法律规定,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
证据包括:
(一)物证;
(二)书证;
(三)
证人证言;
(四)被害人陈述等。
猥亵儿童是指以刺激或满足性欲为目的,用性交以外的方法对儿童实施的淫秽行为。
猥亵的手段如抠摸、舌舔、吸吮、亲吻、搂抱、手淫、鸡奸等行为。这里的儿童是指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既包括女孩,也包括男孩。我国
刑法第237条中,规定了强制猥亵罪和
猥亵儿童罪,如果猥亵行为不构成犯罪时,可以依照
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
行政处罚。可见,猥亵儿童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有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两种,但都是由公安机关进行侦查和
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