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违反《
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给予责令停止
违法行为、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吊销营业执照等
行政处罚。
2.经营者违反本
法规定,给被侵害的经营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
损害赔偿责任,被侵害的经营者的损失难以计算的,
赔偿额为
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并应当承担被侵害的经营者因调查该经营者侵害其合法权益的
不正当竞争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被侵害的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的,可以向人
民法院提
起诉讼。
3.经营者假冒他人的
注册商标,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
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
虚假表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产品质量法》的规定
处罚。经营者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根据情节处以
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可以吊销营业执照;销售
伪劣商品,构成
犯罪的,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
4.《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八条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六条规定实施混淆行为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
违法商品。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经营者登记的企业名称违反本法第六条规定的,应当及时办理名称变更登记;名称变更前,由原企业
登记机关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代替其名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