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
竞业限制义务人的范围为
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以及其他负有
保密义务的人员。
第二,竞业限制的期限不得超过法定最长期限2年,即竞业限制义务人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
终止劳动合同之后的两年内负有保密义务。如果超出2年,超出部分无效。
第三, 用人单位须向竞业限制义务人支付
经济补偿金。
补偿金标准和支付方式应当符合法律规定。
第四,竞业限制的领域是与用人单位
营业范围相同且有竞争关系的营业。如:同用人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