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汇票保
证人对合法取得汇票的持票人所享有的汇票权利,承担
保证责任。
2、但是,被保证人的
债务因汇票记载事项欠缺而无效的除外。被
保证的汇票,汇票保证人应当与被保证人对持票人
承担连带责任。汇票到期后得不到付款,持票人有权向汇票保证人请求付款,汇票保证人应当足额付款。汇票保证人为两人以上的,保证人之间承担连带责任。汇票保证人清偿汇票债务后,可以行使持票人对被保证人及其前手的追索权。汇票保证人在追索权和
民法上的保证人的请求权基本是一致的,可以借助民法上的概念来理解
票据法上的保证人的追索权。票据法所称“保证人”,是指具有代为清偿票据债务能力的
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
3、国家机关、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和职能部门不得为保证人;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