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起
离婚诉讼需要提交的
证据:
一、证明原告、被告是夫妻关系的证据。如
结婚证、婚姻关系证明书、户口簿以及
身份证。
二、证明婚姻关系破裂的
离婚证据。
1、涉及
家庭暴力的,应提交
法医鉴定,提出
证人。
2、涉及吸毒、赌博行为的,应提交
居委会或街道办或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
3、涉及
行政处罚、
刑事犯罪的,应提交有关
处罚决定或
判决书。
4、涉及有
重婚行为或有配偶与他人
同居的,应提交上述行为相关的结婚证、子女出生证、
居住证明、相片或居委会、街道办、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等证据。
三、证明由一方
抚养子女为宜的离婚证据。
1、证明一方经济状况良好的,应提交
工资单或其他合法收入的证明,或提交有关居住情况的证据。
2、涉及八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的,应提交子女本人愿跟随父亲或母亲生活的相关证据。
四、证明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有
共同财产的离婚证据。
1、证明有房产的,应提交
房产证或
购房合同、交款发票或
出资证明。
2、证明有银行存款并申请法院调查的,应提交开户行名称和开户账号。
3、证明有股票并申请法院调查的,应提交股东代码、资金账号以及开户的证券营业部。
4、证明有车辆的,应提交行驶证、车牌号。
5、证明对方在公司拥有
股权的,应提交该公司的
工商登记情况、
出资的证明等。
6、证明一方有
债权债务的,除提交借据以外,必有有相关的证据佐证。
7、证明夫妻双方财产有约定的,必须提交协议书等相关的证据。
8、如申请法院
调查取证但不能提供以上线索的,依法驳回申请。
【法律依据】
《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
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
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
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
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
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
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