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养子女与生父母的父母子女关系因
收养关系成立而消除,养子女无权
继承生父母的遗产,只有权继承养父母的遗产。
有
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其生
父母离婚,并不消除父母子女关系,父母子女的
权利义务仍然存在,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完全可以在继承
继父母遗产的同时对其生父母享有
继承权。
2、继子女与继父母之间能否相互拥有继承权,取决于他们之间有无抚养关系,有抚养关系,继子女可以继承继父母的遗产,反之亦然。如果没有抚养关系,则相互之间无继承权。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二条,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者歧视。
继父或者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