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商业诋毁
纠纷案件的地域
管辖,法律或司法解释没有做出特别规定,应当按照一般
侵权案件确定管辖。即,根据《
民事诉讼法》第29条的规定,因
侵权行为提起的
诉讼,由
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
民法院管辖;上述侵权行为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条的规定,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对于商业诋毁纠纷案件的
级别管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
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的规定,一般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的基层人民法院也可以受理。
【法律适用】
处理商业诋毁纠纷的法律依据主要是《
反不正当竞争法》,《
广告法》第2章的有关规定也可以作为参考。
【确定该案由应当注意的问题】
商业诋毁和
虚假宣传是市场上比较多见的两类不正当竞争纠纷。二者的共同之处在于,均属不真实的宣传行为,都会导致引人误解。但二者基本的区别在于,商业诋毁是
行为人捏造有关他人和他人经营的商品或服务的不真实的事实,虚假宣传则是行为人散布有关自己和自己经营的商品或服务的不真实或引人误解的事实。虚伪事实包括不存在的事实和片面的事实;商业信誉是指对经营者本身的市场评价;商品声誉是指对经营者所经营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评价。商业信誉与商品声誉往往相互关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