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夫妻
离婚,一方取得孩子的
抚养权,另一方相应的就取得了
探视权。《
民法典》第1086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
抚养孩子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探望孩子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2、由此可知,探视权是一方的法定权利,与另一方的抚养权同时成立。如果探视人、
扶养人、孩子三者就探视问题无法取得一致意见,可以由人民法院判决。如果孩子不同意探视,那么探视人就不能行使探视权。如果扶养人不同意探望人探望孩子,探视人则可以向法院申请
强制执行,法院就会把扶养人列入
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使扶养人配合探视人探望未成年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