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当事人
自愿离婚,必须双方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
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申请
离婚登记。当事人从取得
离婚证起,解除夫妻关系。
2、当事人申请离婚登记时,应当向婚姻登记管理机关提供下列证件和证明:
(1)双方户口证明;
(2)双方居民
身份证;
(3)所在单位、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介绍信;
(4)
结婚证或者夫妻关系证明书;
(5)当事人一寸免冠近照各二张;
(6)
离婚协议书。
协议书应当写明双方当事人的
离婚意思,表示
子女抚养教育、夫妻一方生活困难的经济帮助、财产及
债务等作出妥善安排的,协议内容应有利于保护妇女和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
3、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离婚申请进行审查,对符合
离婚条件的在一个月内发给离婚证,并注销结婚证,当事人取得离婚证,即解除夫妻关系。
4、离婚的当事人一方不按照
离婚协议履行应尽义务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
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