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次性
伤残就业补助金的标准按照《安徽省
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执行。
1、伤残就业补助金:是指
工伤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
五、
六级伤残,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
劳动关系的,以及工伤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至
十级伤残,
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
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一次性支付的伤残就业补助金额。
2、《工伤保险条例》第34条第2款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
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根据上述规定,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赔偿金额的计算没有全国通行的标准,须参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规定执行。在各地区暂无规定的情形下,可参照《
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
赔偿办法》中对一次性赔偿所作出的规定。
3、安徽省标准: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标准:
五级伤残为2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
工资,六级伤残为15个月,
七级伤残为10个月,
八级伤残为8个月,
九级伤残为6个月,十级伤残为4个月;一次性
伤残就业补助金的标准:五级伤残为35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六级伤残为30个月,七级伤残为20个月,八级伤残为15个月,九级伤残为10个月,十级伤残为5个月。
享受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职工,距
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下列标准执行:
(一)不足两年的,按全额的60支付;
(二)不足三年的,按全额的70支付;
(三)不足四年的,按全额的80支付;
(四)不足五年的,按全额的90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