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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院审理
行政案件的依据:
(1)法律。包括XX制定的基本法律和XX常委会制定的基本法律以外的的其他法律。
(2)
行政法规。即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的政治、经济、教育、科技、文化、外事等各类
法规的总称。其名称有条例、规定、办法。
(3)
地方性法规。地方性法规仅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行政案件。被诉与受理不在同一地区,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适用地方性法规时,应当以作出具体
行政行为的依法所适用的地方性法规为依据。
(4)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民族自治地方(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根据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特点,制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可以作为审理发生在民族自治地方的行政案件的依据。此外,《
行政诉讼法》第53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参照部、委根据法律和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制定、发布的规章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和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批准的较u