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婚姻关系中,一方的过错行为,像
重婚、与他人
同居、实施
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
家庭成员等,不但会给无过错一方带来物质上的损失,而且会带来精神上的创伤。因此,应当责令有过错的一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承担
精神损害赔偿的条件
1、有侵害行为。有过错一方有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行为,或者有直接侵害无过错一方生命权、
健康权、
身体权、
姓名权、
名誉权、
人格权的行为。
2、有损害事实。如有过错一方的行为导致无过错一方失眠、易怒、疾病、甚至死亡,或者导致无过错一方的名誉、社会地位的降低或人格的损害等等。
3、侵害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即无过错一方的损害是因为有过错一方的行为所引起的。
4、实施侵害行为的一方主观上有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
5、另一方主观上无过错。
三、认定离婚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的几个方面
(一)过错方的过错程度 离婚
精神损害行为中的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其中过失包括推定过失的情形。根据过错方的过错程度不定来确定
赔偿的数额,过错与责任呈正向关系,所以故意
侵权造成的精神上的损害要比过失侵权造成的精神上的损害要大,因此对故意侵权的赔偿数额应大于过失侵权的赔偿数额。
(二)侵害行为的具体情节 包括过错方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根据这些具体情节恶劣程度可以确
定损害事实的大小,从而为确定具体赔偿数额提供依据。
(三)损害结果的严重程度 这是确定离婚精神损害赔偿的主要依据。根据损害后果的轻重,可确定
赔偿责任和赔偿数额的大小。
侵权行为所产生的影响,亦可作为确定赔偿责任大小的理由。这种结果包括
受害人的精神状态、健康状况以及造成的社会影响。
(四)过错方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 如果过错方的经济能力不足以承担赔偿或赔偿能力有限,那么应适当减少赔偿的数额。
(五)当地平均生活水平 我国各地生活水平不平均,差异较为明显,对离婚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的确定也有一定的影响。
(六)过错方的具体情况以及事后态度 在实际生活中,导致
离婚的过错方多是一些在经济上具有明显优势、社会地位较高的“成功人士”,往往引起的社会影响也较大,所以也有必要对加害人的情况进行分析,以酌定具体的赔偿数额。
(七)其他情况离婚精神损害赔偿的前提是婚姻关系的结束,那么,由此会产生
子女抚养、家庭财产的分割等问题。
一般来说,如果是因为他人的原因造成自己的婚姻进行破裂的话,那么对婚姻有错误的一方可以向其要求进行索赔。具体的索赔金额需要根据双方实际产生的
纠纷来进行判断。如果夫妻双方对于赔偿纠纷协商不下的话,可以通过法院要求法院来进行
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