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人员去外地需要向执行机关报告,经执行机关批准才能离开所居住的市、县。依据新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规定 被取保候审的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
证人作证;(五)不得毁灭、伪造
证据或者
串供。扩展资料:取保候审人员未经允许去外地的后果:取保候审是
强制措施的一种,并不是
刑事诉讼活动的终结。犯罪嫌疑人被
取保候审后并不是“没什么事儿”了,而是应当遵守取保候审的各项规定,如未经批准不得离开居住的市、县,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被传讯时及时到案等。如果犯罪嫌疑人
违反取保候审规定,
情节严重的,则可以予以
逮捕。人民检察院决定对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的案件,在执行期间,被取保候审人有正当理由需要离开所居住的市、县的,负责执行的派出所应当及时报告所属县级公安机关,由该县级公安机关征得决定取保候审的人民检察院同意后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