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实施
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应予以劝阻、调解。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提出请求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
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规定予以
行政处罚。”
2、《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260条规定,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二年以下
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
管制。犯前款罪,致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3、受害者在受到侵害时,应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情况,在有关部门对施暴者的教育、批评、行政处分(罚)无效时,可向人民提起民事
诉讼。当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构成犯罪时,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受害人可以依照
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自诉;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侦查,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提起
公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