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一是地役权登记实行的登记对抗主义,而不是登记生效主义。地役权自地役权
合同生效之时设立,而不是登记之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第三人。地役权登记需要双方自愿申请,并需要提供地役权合同。
2、二是
当事人申请办理地役权登记时,供役地和需役地的权属状况特别是供役地的权属状况应当清楚无争议,当事人应当提供需役地和供役地的土地权利证书。
3、三是地役权的期限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
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
使用权等用益
物权的期限。
4、四是地役权登记直接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即可,不需要报政府审批。
5、五是符合地役权登记条件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地役权合同约定的有关事项分别记载于供役地和需役地的土地登记簿和土地权利证书,并将地役权合同保存于供役地和需役地的宗地档案中。
6、六是供役地、需役地分属不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管辖的,当事人可以向负责供役地登记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地役权登记。负责供役地登记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完成登记后,应当通知负责需役地登记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由其记载于需役地的土地登记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