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人
未婚证明的写法具体是:首先写明
当事人的姓名、性别、
身份证号、住址等基本情况。然后写明当事人的婚姻现状。最后由村委会、
居委会或民政局予以盖章。
二、法律依据
《
婚姻登记条例》第四条
内地居民
结婚,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
户口所在地的婚姻
登记机关办理
结婚登记。
《婚姻登记条例》第五条
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
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
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婚姻登记条例》第七条
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对结婚登记当事人出具的证件、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询问相关情况。对当事人符合
结婚条件的,应当当场予以登记,发给
结婚证;对当事人不符合结婚条件不予登记的,应当向当事人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