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行政机关的具体
行政行为损害
行政相对人或者
利害关系人的,相对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要求
行政赔偿,而且行政机关进行
赔偿是有一定的标准的。那么行政赔偿是否赔偿可预期的损失呢?这个就需要具体的情况而定。
2、行政机关赔偿是有一定标准的,具体的
赔偿标准如下:
(1)人身自由损害的赔偿标准
每日
赔偿金按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
工资计算。
“上年度”:
赔偿义务机关、复议机关或人
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作出赔偿决定时的上年度;复议机关或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决定维持原赔偿决定的,按作出原赔偿决定时的上年度执行。
日平均工资:年均工资除以法定工作日数;年均工资由国家统计局公布。
(2)生命健康损害的标准
一般伤害:
医疗费、因
误工减少的收入;最高额为年均工资的5倍。
残疾:医疗费、
残疾赔偿金(包括因残疾而减少的收入、残疾后的生活困难补助以及
精神损害赔偿。部分
丧失劳动能力的,最高额为年均工资的10倍;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最高额为年均工资的20倍)。
死亡:
死亡赔偿金、
丧葬费,总额为年均工资的20倍。
(3)
财产损害的标准
1)
违法占有或获取财产的
返还财产;
造成财产损坏,
恢复原状,不能恢复原状的,按损害程度给付相应赔偿金;
财产灭失的,给付相应赔偿金;
财产拍卖的,给付所得价款。
2)
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的,赔偿停产停业期间必要的经常性费用开支,即用于维持生存的基本开支,如水电费、仓储费、
基本工资。
4、关于行政赔偿是否赔偿可预期损失的话,需要根据行政赔偿的
侵权损害范围而定,一般可以要求赔偿实际损害,通常也可以要求赔偿
可得利益损害,即预期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