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一是
行为人有过错。所谓过错并非是
离婚行为本身,而是导致离婚的过错行为。过错行为包括
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
同居、实施
家庭暴力、虐待、遗弃
家庭成员等等
2、二是有损害事实。即因上述过错行为给配偶方造成
财产损害、
人身损害和
精神损害。
3、三是过错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即过错行为导致了损害事实的发生。这种因果关系是过错方承担
赔偿责任的前提和基础。
4、四是离婚的发生且
损害赔偿请求权人无过错。
民法典规定离婚无过错
损害赔偿的请求主体是无过错方。因为无过错方是
受害人,他(她)对分割人即过错方因过错给自己造成的
经济损失和
精神损失当然有权
主张权利。承担
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为
离婚诉讼当事人中无过错方的配偶。显然,第三者不能成为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这是因为,第三者不是离婚诉讼当事人。如果无过错方
诉讼第三者,那就是另外一种
法律关系,而非离婚之诉。这是
离婚损害赔偿侵权责任的特殊要求。只有离婚的发生,无过错方始得行使损害赔偿请求权。无离婚事实的发生,离婚损害赔偿就无从开始,同时要求损害赔偿的请求权人必须无过错,本人如有相同的过错行为,则过失相抵,不得要求损害赔偿。
5、综合上面所说的,离婚后就会涉及到财产的分割,不管是双方有过错还是无过错只要是属于共同的财产,双方都是有权利得到的,因此,双方在分割的时候就要协商好,也一下要照顾受害方的前提下来分割,这样才能更好的保障各自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