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不正当竞争法对
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主要规定:
1、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
2、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不得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以排挤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
3、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
行政权力,限定仇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商品限制其他经营者的正当的经营活动。
4、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
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
5、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
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
虚假宣传。
6、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手段
侵犯商业秘密;
(1)以
盗窃、利诱、
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2)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3)违反约定或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