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先履行抗辩权的行使应当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
1)双方
当事人须由同一双务合同互负
债务。
(
2)须双方所负的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
(
3)应当先履行的当事人未履行债务或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
2、
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条件有:
(
1)须有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
(
2)须双方互负的债务均已届清偿期;
(
3)须对方未履行债务或未提出履行债务;
(
4)须对方的对待给付是可能履行的。
3、行使
不安抗辩权应具备以下条件:
(
1)必须是在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具有关联性,形成
对价关系。
(
2)对方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的能力。
【法律依据】
《
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七条,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
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
转移财产、
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
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