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夫妻一方擅自处分
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应为无效行为。无偿赠与“小三”财产属于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处分
共同财产,损害另一方
财产权益;而且由于第三者是无偿取得财产,不符合“
善意取得”的
构成要件,甚至多数情况下这种赠与是违反公序良俗、挑战道德底线、需要谴责的行为。因此,赠与“小三”财产行为理当认定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在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
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
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
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