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解除
质押之后再质押不是利好,利好是指刺激股价上涨的信息,如股票
上市公司经营业绩好转、银行利率降低、社会资金充足、银行信贷资金放宽、市场繁荣等。
法律依据
《
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三条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基金份额、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但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基金份额、股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
债务或者提存。第四百四十条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
(一)
汇票、
本票、
支票;
(二)债券、存款单;
(三)仓单、
提单;
(四)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五)可以转让的
注册商标专用权、
专利权、
著作权等
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六)现有的以及将有的应收账款;(七)法律、行政
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