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父母离婚后,父母对子女的
监护义务并不因为婚姻关系的消除而消除。
离婚后,父母双方对未成年子女的
监护权不变,任何一方均要履行
抚养教育子女的权利与义务。
二、首先,明确未成年子女的直接
监护人关系到未成年子女今后的健康成长,是离婚案件中处理未成年子女问题的首要任务。
三、人
民法院判决时应根据
民法典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处理,更应依据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原则,确定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四、法院在确定子女直接监护人时应考虑下列因素: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第三款规定,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但在特殊情况下,如母亲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也可由父亲抚养。
2、两周岁以上子女的父母一方具有以下条件之一者,可优先享有直接监护权。
3、一方与子女共同生活时间较长,不宜改变子女生活环境;若子女愿意随其共同生活的,注意对于十周岁以上有识别能力的子女应考虑本人的意见。
4、一方生活条件较好,无不良奢好,对子女成长有利的,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