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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承租人的治安责任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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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修订 | 2024-02-25
房屋承租人的治安责任有:
(一)必须持有合法身份证件;
(二)必须持有合法居住证明
(三)必须安全使用出租房屋
(四)不得用于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物品。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七百零八条
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赁期限内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
第七百零九条
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方法使用租赁物。对租赁物的使用方法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
房屋承租人的治安责任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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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承租人的治安责任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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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出租人需承担哪些治安责任
作为房东,必须依法严谨签订租赁合同,核实承租人证件;记录并保管承租人信息;定期进行安全检查,预防安全隐患;对违法行为立即举报给公安,确保租赁期间的治安责任。
1浏览 2024-06-17
房屋出租人和承租人的治安责任有什么
房屋出租人和承租人的治安责任有:出租人必须依法与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对承租人的基本情况进行登记备案,经常进行安全检查排除不安全隐患;承租人必须持有合法身份证件,必须持有合法居住证明,必须安全使用出租房屋。
10浏览 2024-09-19
房屋出租人和承租人的治安责任有哪些
房屋出租人和承租人的治安责任有:出租人必须依法与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对承租人的基本情况进行登记备案,经常进行安全检查排除不安全隐患;承租人必须持有合法身份证件,必须持有合法居住证明,必须安全使用出租房屋。
48浏览 2024-10-01
房屋出租人应履行哪些治安责任
房屋出租人应履行以下治安责任:依法与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签订租赁合同的承租人应当具有合法有效证件;对承租人的基本情况进行登记备案;经常进行安全检查排除不安全隐患;发现承租人的违法活动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
21浏览 2025-05-04
你好,我在长沙工作,因为不是本地人所以需要租房子住,请问出租房屋治安协议书应该怎么写呢?
[律师回复] 《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已经1994年10月22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实施。 公安部部长陶驷驹 一九九五年三月六日 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租赁房屋的治安管理,做好安全防范,保护租赁双方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租赁房屋,是指旅馆业以外以营利为目的,公民私有和单位所有出租用于他人居住的房屋。 第三条公安机关对租赁房屋实行治安管理,建立登记、安全检查等管理制度。 第四条城镇街道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及其治安保卫委员会,应当协助公安机关做好租赁房屋的安全防范、法制宣传教育和治安管理工作。 第五条出租的房屋,其建筑、消防设备、出入口和通道等,必须符合消防安全和治安管理规定;危险和违章建筑的房屋,不准出租。 第六条私有房屋出租的,出租人须持房屋所有权证或者其他合法证明、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向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登记;单位房屋出租的,出租人须持房屋所有权证、单位介绍信,到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登记,经审核符合本规定出租条件的,由出租人的公安派出所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 第七条房屋出租人的治安责任: (一)不准将房屋出租给无合法有效证件的承租人; (二)与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承租人是外来暂住人员的,应当带领其到公安派出所申报暂住户口登记,并办理暂住证; (三)对承租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常住户口所在地、职业或者主要经济来源、服务处所等基本情况进行登记并向公安派出所备案; (四)发现承租人有违法犯罪活动或者有违法犯罪嫌疑的,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 (五)对出租的房屋经常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排除不安全隐患,保障承租人的居住安全; (六)房屋停止租赁的,应当到公安派出所办理注销手续; (七)房屋出租单位或者个人委托代理人管理出租房屋的,代理人必须遵守有关规定,承担相应责任。 第八条房屋承租人的治安责任: (一)必须持有本人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合法身份证件; (二)租赁房屋住宿的外来暂住人员,必须按户口管理规定,在三日内到公安派出所申报暂住户口登记; (三)将承租房屋转租或者转借他人的,应当向当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备案; (四)安全使用出租房屋,发现承租房屋有不安全隐患,应当及时告知出租人予以消除; (五)承租的房屋不准用于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物品; (六)集体承租或者单位承租房屋的,应当建立安全管理制度。 第九条违反本规定的行为,由县(市)公安局或者城市公安分局予以处罚: (一)出租人未向公安机关办理登记手续或者未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出租房屋的,责令限期补办手续并没收非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月租金五倍以下的罚款; (二)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无合法有效证件承租人的,处以警告、月租金三倍以下的罚款; (三)出租人不履行治安责任,发现承租人利用所租房屋进行违法犯罪活动或者有违法犯罪嫌疑不制止、不报告,或者发生案件,治安灾害事故的,责令停止出租,可以并处月租金十倍以下的罚款; (四)承租人将租房转租、转借他人未按规定报告公安机关的,处以警告,没收非法所得; (五)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非法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物品的,没收物品,处月租金十倍以下罚款。 第十条对出租或承租的单位违反规定的,依照本规定第九条由县(市)公安局或者城市公安分局予以处罚,同时对单位的主管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处以月工资两倍以下的罚款。 第十一条违反本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被处罚人和单位对依照本规定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复议条例》的有关规定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处罚决定的执行。 第十三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可以依据本规定制定实施办法。 第十四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租赁房屋治安管理办法》 点击次数:543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 第24号 《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已经1994年10月22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实施。 公安部部长陶驷驹 一九九五年三月六日 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租赁房屋的治安管理,做好安全防范,保护租赁双方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租赁房屋,是指旅馆业以外以营利为目的,公民私有和单位所有出租用于他人居住的房屋。 第三条公安机关对租赁房屋实行治安管理,建立登记、安全检查等管理制度。 第四条城镇街道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及其治安保卫委员会,应当协助公安机关做好租赁房屋的安全防范、法制宣传教育和治安管理工作。 第五条出租的房屋,其建筑、消防设备、出入口和通道等,必须符合消防安全和治安管理规定;危险和违章建筑的房屋,不准出租。 第六条私有房屋出租的,出租人须持房屋所有权证或者其他合法证明、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向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登记;单位房屋出租的,出租人须持房屋所有权证、单位介绍信,到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登记,经审核符合本规定出租条件的,由出租人的公安派出所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 第七条房屋出租人的治安责任: (一)不准将房屋出租给无合法有效证件的承租人; (二)与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承租人是外来暂住人员的,应当带领其到公安派出所申报暂住户口登记,并办理暂住证; (三)对承租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常住户口所在地、职业或者主要经济来源、服务处所等基本情况进行登记并向公安派出所备案; (四)发现承租人有违法犯罪活动或者有违法犯罪嫌疑的,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 (五)对出租的房屋经常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排除不安全隐患,保障承租人的居住安全; (六)房屋停止租赁的,应当到公安派出所办理注销手续; (七)房屋出租单位或者个人委托代理人管理出租房屋的,代理人必须遵守有关规定,承担相应责任。 第八条房屋承租人的治安责任: (一)必须持有本人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合法身份证件; (二)租赁房屋住宿的外来暂住人员,必须按户口管理规定,在三日 内到公安派出所申报暂住户口登记; (三)将承租房屋转租或者转借他人的,应当向当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备案; (四)安全使用出租房屋,发现承租房屋有不安全隐患,应当及时告知出租人予以消除; (五)承租的房屋不准用于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物品; (六)集体承租或者单位承租房屋的,应当建立安全管理制度。 第九条违反本规定的行为,由县(市)公安局或者城市公安分局予以处罚: (一)出租人未向公安机关办理登记手续或者未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出租房屋的,责令限期补办手续并没收非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月租金五倍以下的罚款; (二)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无合法有效证件承租人的,处以警告、月租金三倍以下的罚款; (三)出租人不履行治安责任,发现承租人利用所租房屋进行违法犯罪活动或者有违法犯罪嫌疑不制止、不报告,或者发生案件,治安灾害事故的,责令停止出租,可以并处月租金十倍以下的罚款; (四)承租人将租房转租、转借他人未按规定报告公安机关的,处以警告,没收非法所得; (五)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非法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物品的,没收物品,处月租金十倍以下罚款。 第十条对出租或承租的单位违反规定的,依照本规定第九条由县(市)公安局或者城市公安分局予以处罚,同时对单位的主管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处以月工资两倍以下的罚款。 第十一条违反本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被处罚人和单位对依照本规定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复议条例》的有关规定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处罚决定的执行。 第十三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可以依据本规定制定实施办法。 第十四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租赁房屋治安管理办法》 点击次数:543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 第24号 《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已经1994年10月22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实施。 公安部部长陶驷驹 一九九五年三月六日 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租赁房屋的治安管理,做好安全防范,保护租赁双方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租赁房屋,是指旅馆业以外以营利为目的,公民私有和单位所有出租用于他人居住的房屋。 第三条公安机关对租赁房屋实行治安管理,建立登记、安全检查等管理制度。 第四条城镇街道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及其治安保卫委员会,应当协助公安机关做好租赁房屋的安全防范、法制宣传教育和治安管理工作。 第五条出租的房屋,其建筑、消防设备、出入口和通道等,必须符合消防安全和治安管理规定;危险和违章建筑的房屋,不准出租。 第六条私有房屋出租的,出租人须持房屋所有权证或者其他合法证明、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向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登记;单位房屋出租的,出租人须持房屋所有权证、单位介绍信,到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登记,经审核符合本规定出租条件的,由出租人的公安派出所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 第七条房屋出租人的治安责任: (一)不准将房屋出租给无合法有效证件的承租人; (二)与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承租人是外来暂住人员的,应当带领其到公安派出所申报暂住户口登记,并办理暂住证; (三)对承租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常住户口所在地、职业或者主要经济来源、服务处所等基本情况进行登记并向公安派出所备案; (四)发现承租人有违法犯罪活动或者有违法犯罪嫌疑的,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 (五)对出租的房屋经常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排除不安全隐患,保障承租人的居住安全; (六)房屋停止租赁的,应当到公安派出所办理注销手续; (七)房屋出租单位或者个人委托代理人管理出租房屋的,代理人必须遵守有关规定,承担相应责任。 第八条房屋承租人的治安责任: (一)必须持有本人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合法身份证件; (二)租赁房屋住宿的外来暂住人员,必须按户口管理规定,在三日 内到公安派出所申报暂住户口登记; (三)将承租房屋转租或者转借他人的,应当向当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备案; (四)安全使用出租房屋,发现承租房屋有不安全隐患,应当及时告知出租人予以消除; (五)承租的房屋不准用于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物品; (六)集体承租或者单位承租房屋的,应当建立安全管理制度。 第九条违反本规定的行为,由县(市)公安局或者城市公安分局予以处罚: (一)出租人未向公安机关办理登记手续或者未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出租房屋的,责令限期补办手续并没收非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月租金五倍以下的罚款; (二)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无合法有效证件承租人的,处以警告、月租金三倍以下的罚款; (三)出租人不履行治安责任,发现承租人利用所租房屋进行违法犯罪活动或者有违法犯罪嫌疑不制止、不报告,或者发生案件,治安灾害事故的,责令停止出租,可以并处月租金十倍以下的罚款; (四)承租人将租房转租、转借他人未按规定报告公安机关的,处以警告,没收非法所得; (五)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非法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物品的,没收物品,处月租金十倍以下罚款。 第十条对出租或承租的单位违反规定的,依照本规定第九条由县(市)公安局或者城市公安分局予以处罚,同时对单位的主管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处以月工资两倍以下的罚款。 第十一条违反本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被处罚人和单位对依照本规定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复议条例》的有关规定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处罚决定的执行。 第十三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可以依据本规定制定实施办法。 第十四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出租房屋治安协议书请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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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出租人需要履行哪些治安责任
房屋出租人需要履行的治安责任如下:1、不能将房屋租给无合法有效证件的人;2、必须订立合同,如果是外来人员,应带领其到派出所申报户口登记办理暂住证;3、对于承租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常住户口所在地、职业或服务场所等登记报公安机关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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