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合肥新城大都会认购一套98平米房子,缴纳2万定金。宣传时多次问到公摊,销售员故意隐瞒真实公摊面积,并说百分之25至27之间,并且多次将不计入产权面积算在套内使用面积73平米(实际套内面积68.32,不计入产权大概5平米),反复提到套内使用面积为73平米,误导我们认为公摊百分之25.5。后来签完认购书,网上查询发现该房公摊百分之30.3,远超过销售提到的。并且第二天询问公摊多少,销售微信语音回复肯定百分之28以内,有语音及截图。涉嫌欺诈,故意隐瞒真实公摊,玩起赠送面积的猫腻。事后多次交流,不予退定金,并且他们整个团队,一直提到套内使用面积为套内面积68加赠送面积5平。产生概念性错误。是否能够走诉讼?提出双倍甚至三倍赔偿?胜算大吗?谢谢
[律师回复] 根据《新消法》第55条包括2款规定,第1款规定是对《旧消法》第49条双倍赔偿的扬弃,变双倍赔偿为三倍,并以五百元为兜底赔偿,加重了对经营者欺诈情形的惩罚力度,而第2款则是对《侵权责任法》第47条的确认和进一步解释,有利于明确后者的适用。惩罚性赔偿制度无疑是现代侵权责任法发展的一个新的趋势,尽管早在罗马法时代,就有惩罚性赔偿的影子,《十二铜表法》第八表第1822条分别就利息超过一分的放高利贷者、不忠实的受寄人、侵吞被监护人财产的监护人、虚报土地面积的出卖人等,分别作出了予以4倍罚金、加倍罚金等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