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原因不同。两者都是国家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管理过程中损害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所采取的补救措施,但是,
行政赔偿所针对的损害是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
违法行为,而行政补偿针对的是合法行为。
2、范围不同。行政赔偿的范围小于行政补偿的范围。
3、程度不同。行政赔偿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补救程度不如行政补偿充分。
4、程序不同。行政补偿可能是在损害发生之前由行政机关与公民协商解决,也可能是在损害发生之后由行政机关与之协商解决。
行政赔偿只能发生在
侵权行为发生之后,由行政机关与公民协商解决。行政补偿和行政赔偿都可以适用调解。
但是,公民因与行政机关对行政补偿不能达成协议而
起诉的,适用一般的
行政诉讼程序;与行政
赔偿义务机关对行政赔偿不能达成协议而起诉的,适用
行政侵权赔偿
诉讼程序。
5、性质不同。行政赔偿性质上属于
行政法律责任,而行政补偿性质上属于具体
行政行为。
6、依据不同。行政补偿的法律依据是有关的单行的部门法律
法规,而行政赔偿的法律依据是《
行政诉讼法》和《
国家赔偿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