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生孩子
上户口要在小孩出生一个月内,到父母任何一方的当地派出所的户证部办理:
1、医院出具的《出生
医学证明》。
2、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计划生育服务手册》;属计划外生育的,持婴儿母亲所在镇或镇级以上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3、婴儿父或母的
集体户口簿或
家庭户口簿。
4、其他相关材料。
5、属跨年度出生未落常住户口的,应持上述材料到派出所申请,报市局审批。
6、超过一个月申报,提交婴儿未随户口在外市县父或母一方入户的证明(原件1份)。
7.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七条
婴儿出生后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
抚养人或者邻居向婴儿常住地户口
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弃婴,由
收养人或者育婴机关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