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经病的
监护人是可以
办理户口迁移,精神病人
监护权的法律规定如下:
1、《
民法典》
第二十八条规定,无
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
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配偶;父母、子女;其他
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
被监护人住所地的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
民政部门同意。
第三十二条规定,没有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的,监护人由民政部门担任,也可以由具备履行监护职责条件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担任。
第三十三条规定,具有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
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在自己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由该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
第三十四条第四款规定,因发生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况,监护人暂时无法履行监护职责,被监护人的生活处于无人照料状态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应当为被监护人安排必要的临时生活照料措施。
2、监护人的
法定监护职责是:
(1)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
(2)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
(3)管理和保护被监护人的财产;
(4)
代理被监护人进行
民事诉讼;
(5)对被监护人进行管理和教育;
(6)在被监护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或者与人发生争议时,代理其进行
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