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离婚后的
财产分配 离婚后可分配的财产有: 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有所有:
(一)薪水、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
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
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限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有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有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置权。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
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得到的
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贴费等花费;
(三)遗愿或
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第十九条 夫妻能够商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有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有所有。商定应当采用
书面形式。无商定或商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限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商定,对两方具有约束力。
二、离婚后的
债务摊分: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商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商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第三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的
共有财产由两方协议处置;协议不成时,由人
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看娃儿和女方权益的原则裁判。夫或妻在家庭
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第四十条 夫妻书面商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娃儿、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
赔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赔偿。第四十一条 离婚时,原为夫妻共有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有偿还。共有财产不够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两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裁判。第四十二条 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
个人财产中予以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两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