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村
土地承包法》第二十条对耕地、草地、林地的
承包期,分别作了分别的限定。耕地的承包时限为30年,草地承包时限为30年至50年,林地承包时限为30年至70年,种植特殊林木的林地,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准许,承包期还能够延长。
承包期间,发包方不得要回土地,需要注意以下两种变化情况:
(1)承包期间,
承包方人全家迁入小城镇落的,应当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
土地承包经营权或应予其依法进行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2)承包期间,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乡下户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会发包方。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调整承包地,例外:承包期内,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等特殊情况对个别农户之间承包的耕地和草地进行适当的调整,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人员的村民会议
2/3以上人员或者2/3以上的村民代表认可,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等行政主管部门准许。
用于调整
承包土地或者承包给新增人口:集体经济组织依法预留的机敏地、通过依法开垦等方式增加的、承包方依法自愿交回的。
承包时限的特别限定。需要强调指出,《乡村土地承包法》限定的承包时限,是法律明确要求家庭承包应当达到的基础。二轮承包经过中,有的地方签订的
承包合同商定的承包时限达不到法律限定修改承包时限。但在另一方面,在二轮承包的经过中,有的地方按照当地人民政府的有关限定签订的承包合同,商定的承包期比该法限定的时限更长的,其承包限继续有效,不必修改,也不得再次承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