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单位整体
拆迁的,按以下规定予以补贴:
1、
拆迁人从被拆迁人交房之日起,按劳动、人事部门核定的合法用工人员所在企业正常生产情况下,职工本人前12
个月的月
基本工资平均额的80%及市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粮贴、物价补贴、独生子女费等各种补贴和补助按月给付;得不到本市
最低工资标准的,按最低工资标准给付。
2、
养老保险费、
医疗保险费和
失业保险费由拆迁人按规定补偿,由被拆迁人向有关部门统一缴纳。
3、
退休人员的
退休金已纳入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管理的,拆迁时不予补贴;未纳入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管理的,由拆迁人按退休金标准补贴。
(二)单位部分拆迁的,按拆迁建筑面积每月给予每平方米30元的补贴。
(三)按经营用房安置的个体工商户(不含征用
集体土地上的个体工商户)
在拆迁过渡期间内的停业补助,拆迁人每月应按每平方米经营使用面积给予1人最低生活保障金标准的1/5补贴。
(四)全额拨款单位的人员不予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