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以政府信誉为
公司债务进行
担保,是不可以的。作为担保的权利必须是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权利,例如可以转让的
注册商标专用权、
专利权、
著作权等
知识产权中的
财产权;政府信誉是一种
名誉权,但债务人或第三人没有处分的权利。
2、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四百四十条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
(一)
汇票、
本票、
支票;
(二)债券、存款单;
(三)仓单、
提单;
(四)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
股权;
(五)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
(六)现有的以及将有的应收账款;
(七)法律、行政
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四十四条
以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出质后,出质人不得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但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出质的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
清偿债务或者提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