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答
在企业破产申报债权中,
债权人逾期申报债权的,不可以重新申报,但是可以在
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
根据《
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债权人应当在人
民法院确定的
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
第五十六条规定,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是,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由补充申报人承担。
债权人未依照本
法规定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五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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